- 当我说“种子阶段初创公司的适当欺诈量大于零”时,人们感到惊讶。
- 我的意思是,当我们快速行动并假设各方之间相互信任时,社区才能发挥最佳作用。这可能意味着有些创始人犯有欺诈行为(我猜也有一些投资者)。为了实现零欺诈而进行如此多的尽职调查和背景调查给生态系统带来的成本将惩罚 99.9% 有道德的创始人。还有不公平的惩罚——可能有些人是完全诚实的好人,但你总是可以在他们生命的早期发现谣言或错误——如果他们现在是正义的,我们不希望这些事情被取消资格。
- 在每个阶段——A系列、B系列等——都应该“减少”欺诈。因为它会被发现、被阻止或者发生其他什么情况。基本上,通过首次公开募股或其他退出方式应该实现零欺诈。
- 零欺诈仍然可能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需要机制来惩罚那些在这些阶段进行欺诈的人。害怕被抓住、 缴纳罚款/花时间是必要的,同时他们作为个人应该具备的道德/伦理也是必要的。
- 当金融欺诈者的罪行在惩罚完成之前被赦免时[ 尼古拉, 奥齐],它创造了一个环境,改变了对那些可能犯下这些罪行的人的计算。无论政治信仰如何,这都是错误的,我上面引用的两点与任何一方的监管政策无关,而是与法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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